FCC 为 TCPA 政府支持贷款例外设定了严格的界限
正如 我们之前报道的那样,2015 年《两党预算法案》第 301(b) 条允许对 1991 年《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进行例外处理,即“仅为收取欠美国或由美国担保的债务而拨打的电话和发送的短信”。尽管 TCPA 通常禁止在未经被叫方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自动电话拨号系统 (ATDS) 拨打无线电话号码和发送短信,但 2015 年法案对 TCPA 进行了修订,允许此类通信“仅为收取欠美国或由美国担保的债务而拨打的电话和发送的短信”。
在通过《两党预算法案》时,国会明确要求联邦通信委员会在 2016 年 8 月之前实施 TCPA 修正案,该修正案授权 FCC“限制或限制新例外允许的通话次数和通话时长” 确实这样做了,发布命令,限制未经事先明确同意而“仅为收取欠美国或由美国担保的债务而拨打的”此类通话次数为每月三次。
FCC 还澄清了例外情况的其他方面,将此类电话限制在涉及“拨 加密数据库 打电话时拖欠的债务或即将拖欠的债务”的电话。这些债务必须目前由联邦政府拥有或担保,并且只能拨打给“依法负责偿还债务”的一方。可以联系三类无线电话号码:(1)“债务人在发生债务时提供的号码”;(2)“债务人随后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承包商提供的号码”;(3)“债务人或其承包商从独立来源获得的号码”。
重要的是,此类联邦支持债务的催收人员必须尊重消费者的要求,即“在消费者希望的任何时候……不再接到进一步的电话。一旦债务人要求债务人或其承包商停止联邦债务催收电话,则允许零联邦债务催收电话。”鉴于这种“停止权”和每月三次电话的限制,政府承包商和政府支持债务的持有人必须保持勤勉的合规性,而不能仅仅依靠新的例外来逃避责任。
特劳特曼·桑德斯律师事务所 (Troutman Sanders LLP) 在 TCPA 方面拥有独特的行业领先专业知识,在审理 TCPA 案件以及为财富 50 强企业提供有关合规策略的建议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将继续监控 TCPA 的立法变化和监管实施情况,以识别潜在风险并就此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