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欧洲委员会豁免的程序在第 15(3) 条中规定
哈维女士向我介绍了有关减损程序的相关判例法。特别是,我注意到 Lawless v Ireland 332/57;希腊案件 176/56。我很清楚,在正确解释这些权力时,没有必要提前向欧洲理事会发出豁免通知。无论如何,这样做根本不切实际。我会通知我的决定。还需要用最明确的措辞说明,这种豁免将涵盖一段有限的时间,并且由于前所未有的大流行公共卫生危机而有必要。在得出我的结论时,我牢记,无论是在危机时期还是在不那么具有挑战性的情况下,基本权利和自由都需要得到同样警惕的保护。
任何行使此项减损权的缔约方应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充分通报其所采取的措施及其理由。当此类措施停止实施且本公约的规定再次得到充分执行时,该缔约方还应通知欧洲委员会秘书长。
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第 15 条的指 尼泊爾 Whatsapp 數據 南所述(见[33]):
通知秘书长的主要目的是使豁免情况公开。另一个目的是,公约是一个集体执行的制度,只有通过秘书长才能将豁免情况通知其他缔约国。
审判法官可以在一桩政府没有代表的私法案件中提交其理由,从而公开约束英国,这种想法是荒谬的。考虑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和苏格兰的权力下放管辖区,而审判法官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保护法院任职,情况就更是如此了。
正如前述欧洲人权法院指南在[34]中进一步指出的那样:
在没有正式和公开的减损通知的情况下,第 15 条不适用于被告国采取的措施(塞浦路斯诉土耳其,1983 年 10 月 4 日委员会报告,§§ 66-68)。
虽然海登法官表示,将向欧洲委员会发送“通知”其理由(见上文),但审判法官的理由不太可能构成“官方和公开的减损通知”。虽然判决是公开的,但尚未向公众公布。此外,目前还不清楚该判决是否会被视为“官方判决”,特别是考虑到诉讼的性质以及政府参与的缺乏(包括地方权力下放的司法管辖区。 |